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王玥明。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北侧嘉华国际商业大厦地下一层至三层。 负责人孙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主管。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 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分公司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