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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玥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011号 原告王玥明。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住所地河西区泗水道与微山路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011号

原告王玥明。

被告天津市人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人人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住所地河西区泗水道与微山路交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