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011号 原告王玥明。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住所地河西区泗水道与微山路交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