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沈××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2号 原告沈××,天津市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赵金和(被告之三哥),天津市天钢中板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金钟(被告之二哥),天津市天钢集团职工。 本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2号

原告沈××,天津市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赵金和(被告之三哥),天津市天钢中板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金钟(被告之二哥),天津市天钢集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