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2号 原告沈××,天津市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 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赵金和(被告之三哥),天津市天钢中板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金钟(被告之二哥),天津市天钢集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