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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 原告王××。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於砚硕,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

原告王××。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於砚硕,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