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330号 原告王××。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於砚硕,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