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65号 原告王树丽,无职业。 被告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唐家口顺泰公寓1号底商。 负责人李国尊,经理。 被告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19号宏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振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尊,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树丽诉被告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原告王树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树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天津联华停车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