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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侯一×、侯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17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一×。 被告侯二×。 被告侯三×,无职业。 被告侯四×,无职业。 被告侯五×,无职业。 原告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17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一×。

被告侯二×。

被告侯三×,无职业。

被告侯四×,无职业。

被告侯五×,无职业。

原告王××诉被告侯一×、侯二×、侯三×、侯四×、侯五×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维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茂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