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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成与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牛玉成。 委托代理人刘苏华,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致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雅君,该公司职员。 委托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牛玉成。

委托代理人刘苏华,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致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雅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焕芝,该公司职员。

原告牛玉成诉被告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10月注册成立天津市悦轩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承揽被告千禧供电、路灯工程,被告共拖欠原告1625940元的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2003年10月21日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被告将万隆中心大厦C-1301号房屋抵债70万元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履行该房交付钥匙和房屋,却告知该房系集体宿舍,原告多次办理变更登记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抵债房屋万隆中心大厦C-1301号为原告所有;2、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费用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1日,天津万隆大厦有限公司为甲方,天津市悦轩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轩电力)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万隆中心大厦C-1301号房屋抵债给乙方悦轩电力。原告为悦轩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原告和汤建梅两位股东,该公司现为吊销,但未注销。本院认为,《以房抵款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为悦轩电力,现该公司并未注销,尚存在主体资格,且该公司有两位股东,现原告以其个人名义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玉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