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824号 原告王西普,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志霞,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号-2413。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曼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普诉被告金地(集团)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普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西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王西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王西普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