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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65号 原告王一×。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二×。 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65号

原告王一×。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二×。

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被告王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女王三×于××××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为琐事找原告吵架,原告一直忍耐,2014年1月,原告因被告翻其衣服口袋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此后,双方矛盾迅速升级,2014年10月27日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多年来,由于原被告之间缺乏正常沟通,原被告对双方婚姻失去信心,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原告对此亦无异议,但由于被告向原告索要其父母房屋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王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2014)东民初字第6183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对于婚姻基本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我无法接受原告陈述的双方因为我翻口袋管钱管的紧等理由,我认为这样的离婚理由太模棱两可了。我翻出来原告书包中有情侣装,原告对我不忠诚。对于我给原告生活费少的问题,之前我一直是这样的,但是原告没有反对,我认为夫妻之间翻口袋很正常,之前我翻口袋原告也没有反对。2014年11月27日晚上,原告和我发生争执,原告要求协议离婚,原因我不清楚,就说我和过不下去了,我不同意就发生了争吵,之后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做了调解工作就走了,然后我就先回娘家了,然后我回去带孩子的时候原告一家人不让我走,因此28号早上又报警了,之后我就回娘家了。对于原告陈述我回娘家之后没有回去的事实不认可,我回去过很多次,但是我没有钥匙,没有办法开门。

被告王二×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28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8日将被告王二×诉至本院,本院以(2014)东民初字第61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请,不准离婚。庭审中,原告强调与被告已没有感情,坚持离婚。被告表示考虑夫妻感情和子女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双方育有一女,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和子女利益,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被告应当在生活上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上存在分歧应当及时沟通,相互理解。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加强思想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