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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强与尉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631号 原告王德强,无职业, 被告尉钰, 委托代理人殷筱颖(被告之母),河西区挂甲寺居委会退休干部。 原告王德强诉被告尉钰交通事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631号

原告王德强,无职业,

被告尉钰

委托代理人殷筱颖(被告之母),河西区挂甲寺居委会退休干部。

原告王德强诉被告尉钰交通事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强撤回对被告尉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强承担

审判员 齐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