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631号 原告王德强,无职业, 被告尉钰, 委托代理人殷筱颖(被告之母),河西区挂甲寺居委会退休干部。 原告王德强诉被告尉钰交通事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强撤回对被告尉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强承担 审判员 齐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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