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713号 原告李小荣,无职业。 被告李浩。 被告天津市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0号,负责人李浩。 原告李小荣诉被告李浩、天津市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于2012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李小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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