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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吴一×、吴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4845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范东川,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一×。 被告吴二×(曾用名吴宝明)。 委托代理人王虹(被告吴二×之妻),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4845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范东川,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一×。

被告吴二×(曾用名吴宝明)。

委托代理人王虹(被告吴二×之妻),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吴一×、吴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庭下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