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4845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范东川,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一×。 被告吴二×(曾用名吴宝明)。 委托代理人王虹(被告吴二×之妻),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吴一×、吴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庭下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