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4687号 原告潘霜霜。 委托代理人申斌,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河东丽人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8号。 负责人秦建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奥琪广告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2号逸庭苑大厦1-25D。 法定代表人詹阳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寒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霜霜诉被告天津河东丽人医院(以下简称丽人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依法追加天津市奥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琪广告)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2年9月6日天津市奥琪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2年9月14日本院依法驳回被告天津市奥琪广告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裁定生效。2012年12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霜霜的委托代理人申斌,被告天津河东丽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寒松、陈岳,被告天津市奥琪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寒松、陈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人气影视演员。2012年6月,原告获知,被告丽人医院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整形美容手术和妇科特色治疗的宣传。涉及的内容分别是:《自体脂肪丰胸绿色丰胸有保障》、《乳晕粉嫩莹润因它而迷醉》、《镭射脱腋毛经历不足15分钟》、《做美女鼻子是关键》、《女人下半身的危害》、《未婚女性做隆胸的疑虑》等。原告潘霜霜目前系国内知名演员,被称为“台州小舒淇”,曾出演过《翡翠明珠》、《财神客栈》、《我知女人心》、《食人草》等;曾为《商界时尚》、《时尚芭莎》等拍摄封面杂志,并为韩国化妆品、惠普笔记本、康师傅方便面等产品代言。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同时,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以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使得原告受到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名,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9.0㎝(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六千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始人民币三千元整,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元整;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侵权页面截图十一张; 2、侵权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页面截图一份;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保全侵权证据而制作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4、原告个人档案打印件一份; 5、普通图片搜索到的原告照片一份; 6、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证据保全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7、照片打印件三张; 8、光盘一张; 9、工信部关于网站备案信息打印件一份; 10、方正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被告丽人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根据原告提供之《公证书》中显示的载有涉诉图片之网站系由案外人天津河东丽人女子医院(以下简称女子医院)所有,与被告丽人医院无关,被告丽人医院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二、被告丽人医院之网站系委托第二被告奥琪广告制作,故无论该网页与被告丽人医院有无关系,都与被告丽人医院无关;三、仅就原告之诉讼请求而言,原告主张之赔偿项目及数额于法无据,理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被告丽人医院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丽人医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丽人医院提供证据如下: 1、公证书统计一览表打印件一份; 2、域名为lr16.com之域名的主体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 3、第一被告网站截图打印件一份; 4、域名为lr16.cn域名的主体打印件一份; 5、个人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复印件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7、广告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奥琪广告辩称,同意被告丽人医院的答辩意见,被告奥琪广告的答辩意见为:一、涉诉网站系由被告奥琪广告接受案外人女子医院委托制作,且被告奥琪广告已经尽到披露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被告奥琪广告制作网站既不具备主观过错,也未以此营利,不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之构成要件。三、原告主张之维权成本及精神抚慰金均于法无据,经济损失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相关网页也早已更换图片,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四、退一万步讲,即便被告奥琪广告之行为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其主张之数额也明显过高,于法无据,科普文章并未盈利,并且点击率低,原告知名度有限,影响比较小。综上所述,原告之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奥琪广告提供证据如下: 1、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打印件一份; 2、广告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3、网站统计数据打印件一份; 4、网页照片截图打印件一份; 5、协议、付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本院调取证据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我国青年影视演员、平面模特、广告代言人。被告天津河东丽人医院(以下简称丽人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为秦建功,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被告天津市奥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琪广告)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本院从(2012)东民初字第3734号卷宗中调取被告丽人医院在该案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明,该证明中写明:“按照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含“女子”,“天津河东丽人女子医院”于2009年变更为“天津河东丽人医院。”特此证明。盖章为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医政科。”天津河东丽人女子医院已于2010年7月12日注销,被告丽人医院于2010年10月19日颁发登记证书。天津河东丽人女子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为秦建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