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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262号 原告李××,1983年10月15日。 被告王××,1983年7月10日。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应由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262号

原告李××,1983年10月15日。

被告王××,1983年7月10日。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应由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原告认可被告王××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南开区,经询,原告李××亦同意将该案移送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