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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504号 原告李××,无职业。 被告张××。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504号

原告李××,无职业。

被告张××。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中学同学,毕业后,双方保持恋爱关系,但在该期间,被告即存在暴力倾向,偶尔无故殴打原告。后经双方进一步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且婚后被告不知珍惜原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也曾多次开导被告,希望被告悔改,但是被告依然殴打原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照片两张;

4、户口本复印件一页。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述不属实,没有家庭暴力,所以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认识,双方系初中同学,2005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6月17日原告搬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并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相识十多年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情形,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向本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但被告应当认识到与原告动手的行为是不妥的,以后应予改正。庭审中被告也表示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做的不足的地方,并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多沟通、多关心、多谅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