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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龙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052号 原告李宝龙,无职业。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龙诉被告天津市人人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052号

原告李宝龙,无职业。

被告天津市人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龙诉被告天津市人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宝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