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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山与刘建伍、金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李云山。 被告刘建伍。 被告金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山诉被告刘建伍、金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云山

被告刘建伍。

被告金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山诉被告刘建伍、金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李云山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辰

代理审判员  张永琪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婧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