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1号 被告刘建伍。 被告金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山诉被告刘建伍、金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李云山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辰 代理审判员 张永琪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婧怡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