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5018号 原告李根,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成队,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楠,天津师范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李根,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姜以明,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根,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赵运玲,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根,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王玉英。 委托代理人张立仁(夫妻关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 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李楠、姜以明、赵运玲诉被告王玉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李楠、姜以明、赵运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李楠、姜以明、赵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李根、李楠、姜以明、赵运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根、李楠、姜以明、赵运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