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920号 原告李树强。 被告姚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强诉被告姚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被邮局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送达传票,信被退回的,应视为送达。原告李树强经传票传唤,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树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