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240号 原告方××,无职业。 被告李××,中青旅罗根(天津)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 原告方××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和,从去年10月份冷战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原则性问题,因为结婚时间较短,正处在磨合期,吵架是正常的,原告讲的经常吵架是如何界定的,被告认为不是经常性的吵架,只是偶尔吵架。而且是因为原告做的不对,被告才会跟其吵架。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也没有分居,双方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庭审中,原告认识到自已在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而且现正在努力改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双方仅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未有原则性的问题,而且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自已在以往生活中的不足,正在努力改变,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现双方都还年轻,结婚时间不长,应当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多沟通、多关心、多谅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