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戚海敏。 被告梁永霞,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海敏诉被告梁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海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戚海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