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戚海敏与梁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戚海敏。 被告梁永霞,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海敏诉被告梁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海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戚海敏。

被告梁永霞,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海敏诉被告梁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海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戚海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