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25号 原告戴谦,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津,原告之夫,天津城商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张建华,。 原告戴谦诉被告张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津,被告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将价值9072元的棉服外套交由衣来美洗衣店清洗,交纳洗衣费用35元,原告在一个星期后提取衣服时发现,衣服严重破损,沾满油渍,经交涉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衣服损失9072元,返还洗衣费35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衣物发票,洗衣费收据,衣物照片等。 被告辩称,洗衣采用冷水洗涤,商标时粘贴的所以掉落,衣服发白是穿着磨损,原告所说的油渍时保护剂,在取衣服时还没被衣服吸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购买杰尼亚男士外套一件,价款9072元。该外套为黑色。2015年4月26日原告将该衣服送至被告经营的天津市河东区衣来美洗染店进行清洗,花用洗衣费35元。2015年5月4日原告取衣服时发现该衣服商标脱落,接缝处毛边发白,衣物上覆盖油质液体。双方协商未果。庭审中,原告申请对于洗衣质量进行鉴定,因鉴定单位无此资质,本院委托鉴定未果。经当庭勘验衣物,该衣物接缝处颜色变白,显陈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揽衣物洗涤,应尽可能保证衣物在洗涤过程中免受洗涤过程的伤害。本案衣物在洗涤后出现白边等情况,参考原告衣物购买时间较短,可证实被告在洗涤过程中存在过错。关于被告抗辩衣物穿着磨损一节,被告在收取待洗衣物时,未对衣物外观进行文字性或影像的描述,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也未就该衣物送洗前状态,提供证据。考虑该衣物曾实际穿用,必然有磨损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担负50%的责任。考虑被告在洗涤过程中有过错,洗衣费用应当退还。考虑衣物仍有使用价值,仍归原告所有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建华赔偿原告戴谦衣物损失4536元,退还原告洗衣费35元; 二、驳回原告戴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谦负担12.5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