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388号 原告朱××。 委托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 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北京科植招待所117室,被告在此居住已满一年,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向原告询问,原告同意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