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朱××与卢××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388号 原告朱××。 委托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 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388号

原告朱××。

委托代理人赵京京,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

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北京科植招待所117室,被告在此居住已满一年,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向原告询问,原告同意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