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6134号 原告张绍伟。 被告董双浩。 被告杨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伟诉被告董双浩、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绍伟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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