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127号 原告张阳。 委托代理人殷志千,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成,无职业。 被告李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阳诉被告高成、李树华返还原物纷一案中,原告张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张阳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