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367号 原告徐××。 委托代理人宋炳怡,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文辉,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一×。 原告徐××诉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炳怡、康文辉、被告刘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丧偶后与原告再婚,有一女刘茉,结婚后不久,发现刘茉吸毒,先后被送戒毒中心强制戒毒,送女子劳教所管教,因以贩养吸触犯刑法而被判刑。原、被告不仅耗尽了家庭全部生活积蓄,还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社会压力。同时,原、被告因如何处理刘茉的事情意见长期不一致,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多次协商无果,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一直在协商今后的生活,并有美好的打算。2011年12月左右,原告称将雅泰公寓卖掉,用卖房钱在郊区买一个大点的房子,被告不同意。但原告执意卖房,被告只得顺从原告将房屋卖掉,但原告还称钱要一人一半保管,因此原、被告各保管43万元。不久原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告知原告等其退休再协议,现在原告突然起诉,被告很不理解,之前双方一直都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丧偶后再婚。被告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女刘二×,双方登记结婚之时已成年。婚后双方因被告之女刘茉吸毒的问题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双方因被告之女刘茉吸毒的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双方感情不睦,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被告之女刘茉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原、被告如果协商处理好被告之女刘茉的问题,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