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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梁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184号 原告徐××,无职业。 被告梁一×。 原告徐××诉被告梁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184号

原告徐××,无职业。

被告梁一×。

原告徐××诉被告梁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梁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取名梁二×。自结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经居委会工作人员和亲戚多次调解劝说,被告不思悔改,最近更是无端猜疑,对原告的虐待也变本加厉,2012年4月11日晚,被告酒后持刀赶至原告单位,再一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左眼受伤,并夺走电话,不让报警。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离婚后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3、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平均分割,3万元归原告所有;4、现居住房屋中的一间归原告所有;5、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病历记录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现孩子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原、被告现已共同生活13年,不容易,双方感情很深厚,在共同生活中有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梁二×,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房屋、原告户口的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4月12日原告搬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并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庭审中被告能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做的不足的地方,并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尚小,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原告亦应多考虑子女的利益,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多沟通、多关心、多谅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