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2号 原告:梁某,女,汉族,1977年8月3日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项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8月9号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