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035号 原告徐文生。 被告天津大本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被告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江南大道101号乔宏大厦广州置地广场一层九号。 被告广州蚂莉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路105号振兴大厦二、三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生诉被告天津大本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广州蚂莉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被邮局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送达传票,信被退回的,应视为送达。原告徐文生经传票传唤,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