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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彦生与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徐彦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丽晶商务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赵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义,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徐彦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丽晶商务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赵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义,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生诉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彦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