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09号 原告:云某,女,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