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张欣,无业。 被告张博。 被告王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博、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张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辰 人民陪审员 高淑静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婧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