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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与张博、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张欣,无业。 被告张博。 被告王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博、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张欣,无业。

被告张博。

被告王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张博、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张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辰

人民陪审员  高淑静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婧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