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1号 原告:任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李某,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