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3号 原告:孔某,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女,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耀辉、被告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春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取名“孔婉欣”(2009年4月7日生),男孩取名“孔睿”(2010年11月24日生)。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关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恩爱,虽原告移情别恋,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春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取名“孔婉欣”(2009年4月7日生),男孩取名“孔睿”(2010年11月24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与被告关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孔某与被告关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淼 审 判 员 曹云龙 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