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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家与邹体孝、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23号 原告:张传家,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体孝,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23号

原告:张传家,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体孝,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李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张传家诉被告邹体孝、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传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体孝、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传家诉称:李军于2015年5月19日,欠我现金3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邹体孝为担保人,并保证于2015年6月28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体孝、李军偿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邹体孝、李军未予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李军曾欠张传家135000元,李军已还100000元,下欠35000元张传家起诉至界首市人民法院,法院查封了李军的皖K×××××汽车一辆,后由邹体孝调解,李军又给张传家出具了3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由邹体孝担保,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张传家现金叁万元正(30000.0元),到6月28日还清,如到期不还上有担保人还。欠款人:李军,2015年5月19号”。邹体孝在欠条上注明:“担保人:邹体孝”。后张传家同意解除了对李军车辆的查封,该案件已执行结束。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张传家诉讼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邹体孝、李军偿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张传家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李军给张传家出具的借条、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执字第0064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军欠张传家的钱,张传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对李军的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由邹体孝出面调解,李军再次给张传家出具欠条,并由邹体孝担保,张传家同意法院对李军的车辆解除查封,此案件得到执结。李军出具并由邹体孝担保的债务,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李军作为债务人有履行还款的义务,邹体孝作为李军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邹体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军追偿。李军、邹体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家款30000元。

被告邹体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体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军、邹体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华举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