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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然与张洪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7号 原告:张德然,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洪涛,男,1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7号

原告:张德然,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涛,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然诉被告洪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 淼

审 判 员  曹云龙

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谭 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