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7号 原告:张德然,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洪涛,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然诉被告张洪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 淼 审 判 员 曹云龙 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谭 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