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136号 原告尹喜爱,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利洪,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秀枝,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喜爱、尹利洪诉被告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喜爱、尹利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喜爱、尹利洪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