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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喜爱、尹利洪与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136号 原告尹喜爱,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利洪,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秀枝,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喜爱、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136号

原告尹喜爱,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利洪,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秀枝,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喜爱、尹利洪诉被告于秀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喜爱、尹利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喜爱、尹利洪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