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2625号 原告张玉璞。 被告王静,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王冀文,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张玉璞诉被告王静、王冀文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住在一楼,二被告住在原告楼上,2005年被告装修时,将厨房下水道改为独立下水,通过阳台向楼房的一楼地面直接排放污水,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房屋结构安全。现被告将此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停止损害,但二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改道的厨房下水的污水排放;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自行改下水道,致使原告阳台下沉,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现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信息情况,本院经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街派出所查询,也查询不到二人的户籍信息情况,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玉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