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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张一×,北京民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网络维护员。 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二×。 委托代理人张华(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张一×,北京民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网络维护员。

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二×。

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之养母),天津市东丽区增兴窑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杨庆萍,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红、王桂、被告张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杨庆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三×。被告自怀孕以来除时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外,对父母也经常出言顶撞,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越来越恶化。2012年10月8日,原告在与被告吵架后搬到父母家居住。2012年11月23日和12月21日被告曾两次到原告单位去吵闹,严重影响了原告单位的工作秩序。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长期吵闹、打架,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三×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

2、结婚证一份;

3、起诉状一份;

4、航站派出所值班日报及询问笔录一份;

5、居委会证明一份;

6、原告收入证明一份及2012年工资明细表一份;

7、原告就诊及诊断证明材料14份。

(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感情基础牢固,孩子还小,被告不清楚双方感情出了什么问题。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三×,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0月8日原告搬到父母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与原告多沟通,如果被告有什么缺点,原告可以指出来,被告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并生育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以后多跟原告沟通,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尚年幼,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多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生活。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