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 原告张媛媛,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何梁,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萌。 被告王锡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媛诉被告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履行完毕,原告张媛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二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媛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