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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媛与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 原告张媛媛,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何梁,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萌。 被告王锡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媛诉被告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履行完毕,原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422号

原告张媛媛,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何梁,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萌。

被告王锡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媛诉被告王萌、王锡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在庭下自行履行完毕,原告张媛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二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媛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