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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海与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98号 原告张家海。 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海诉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98号

原告张家海。

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海诉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海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张家海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