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98号 原告张家海。 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海诉被告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张家海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