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08号 原告天津市英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街东街2号楼二层31号。 法定代表人许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苏华,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静。 委托代理人刘苏华,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6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倩,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汪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英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静诉被告天津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英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因本案已涉刑事案件,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英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天津市英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市英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静负担。 审判员 齐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