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153号 原告孙一×。 被告赵××,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郝君(被告表姐),爱德万斯集团职员。 原告孙一×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二×,后感情逐渐破裂,因为一些家庭琐事,经常是大打出手,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还经常恶语伤人,更为严重的是被告长期在娘家居住,现在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双方现在子女尚小,都是由被告和其父母一起带孩子,由于双方脾气很急,偶尔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夫妻哪有不吵架的。而且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也很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但这都是正常现象。原、被告平时关系挺好,原告不带孩子,被告都不说原告。现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孩子又小,为了孩子也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6月中旬,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尚年幼,原告亦应考虑子女的利益,给子女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