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尚一×。 委托代理人迟玉学,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二×。 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配偶。 原告尚一×诉被告尚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迟玉学、被告尚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茂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夫妇对被告自幼抚养至上学、工作成家,又承担了被告女儿的抚养、入幼儿园、上学至初中的接送和吃住生活。被告生活富裕后完全忘记父母的养育之恩,与原告一家不来往,断了联系。原告及被告之母患病,被告既不看望也为承担一分钱。原告之子尚奎为智力三级残疾,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脊骨而手术,被告亦不管不问。原告虽然有退休金,但支付大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医药费票据复印件25张,诊断证明复印件四张,医保审核单11张,尚奎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被告尚二×和原告系父女关系,对于原告提出赡养费,被告尚二×已经退休,患有严重糖尿病,需要支付医药费等费用。被告尚二×一直居住在现住址,直至原告之子尚奎闯入原告家中殴打被告,多次谩骂殴打被告,被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只能出去租房。被告之女现在待业,被告还要担负无工作及生活来源的婆婆的基本生活。被告同意给赡养费,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给,原告主张过高。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工资存折复印件一份,糖尿病登记审计表一份,退休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爱人工资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共有两名子女,被告及案外人尚奎,尚奎为智力残疾三级,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系其监护人。原告每月退休金为2804元。被告已退休,每月退休金为3349.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600元的请求过高,考虑原被告实际情况及收入情况,被告每月应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5年6月起,被告尚二×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尚一×赡养费600元; 二、驳回原告尚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