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1号 原告张××,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腾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 委托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