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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1号 原告张××,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腾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 委托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1号

原告张××,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腾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

委托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