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新104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周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苏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庭后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