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辰和建材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 负责人潘彦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培林,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士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辰和建材厂诉被告胡士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辰和建材厂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辰和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辰和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2元,减半收取7211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辰和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辰 代理审判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