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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春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76号尚景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 被告马春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荣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76号尚景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

被告马春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