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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690号 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5号明家庄园中心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高长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虎,该单位主管。 被告李秀敏。 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690号

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5号明家庄园中心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高长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虎,该单位主管。

被告李秀敏

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秀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