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68号 原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竹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大庆,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李海丰。 原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单位员工,200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在三年内偿还全部借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从2009年10月开始无故旷工,至今仍有45629.65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629.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其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